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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出台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09-11-1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9年01月09日 发布  
  医药新闻网讯    为了鼓励研究创制新药和加强风险控制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今天正式颁布实施。该规定根据特殊审批的新药注册申请"早期介入、优先审评、多渠道沟通交流、动态补充资料"的总体原则,详细规定了新药注册特殊审批条件、程序和要求,明确了申请人在新药注册特殊审批过程中所具有的权利和须承担的义务,充分体现了鼓励创新和加强风险控制管理的特点,从而切实推进我国创新药的研究与开发。
  一、哪些新药注册申请可以进入特殊审批的范畴
  特殊审批管理规定明确了四种情形属于特殊审批的范畴:
  (一)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二)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
  (三)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
  (四)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
  主治病证未在国家批准的中成药【功能主治】中收载的新药,可以视为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